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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企业外购原材料+委托加工成产品时,有些是样品,能否做费用处理? 公司收到的样品

84785026| 提问时间:08/1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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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再斌 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同学: 企业外购原材料委托加工成产品时,‌有些是样品,‌可以作为费用处理。‌ 当企业外购原材料并委托加工成产品,‌其中一部分作为样品使用时,‌其会计处理方式取决于样品的最终用途和处理方式。‌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变价销售:‌如果样品用于变价销售,‌会计处理类似于正常销售业务。‌在发出样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样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实际销售时,‌按变价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样品”等。‌如果变价收入过低,‌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的,‌其调整增加的流转税额计入销售费用为宜1。‌ 无偿赠送:‌如果样品无偿赠送,‌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发出商品——样品”、‌“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得税方面应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 回收报废:‌如果样品回收报废,‌按其回收入库折价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发出商品——样品”,‌按其差额借记“销售费用”。‌对于名为样品实际具有折扣性质的情形,‌如按经销商、‌客户采购量供给一定数量的样品,‌这具有供其展销和鼓励增加采购量的双重意义,‌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可按商业折扣进行处理
08/1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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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