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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做这样的题。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统计行政规章 这咋区分呢 由主体吗 这几个题都是考察的这类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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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制定主体
统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就是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据《统计法》的规定,制定该实施条例来细化和落实统计法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比如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统计地方性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
分为两类:
部门统计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部门规章。
地方统计行政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比如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等,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适用范围
统计行政法规:
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适用于全国的统计工作,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等都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地方性法规:
仅在相应的地方行政区域内有效。
适用于本地方范围内的统计活动,调整本地方的统计关系和统计行为。
统计行政规章:
部门统计行政规章通常在本部门系统内适用。
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在制定该规章的地方政府行政区域内适用。
三、法律效力层级
从高到低依次为:统计行政法规高于统计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08/13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