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老师个问题,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的票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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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这一规定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性原则。票据债务人一般不能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纠纷或抗辩事由,来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义务。
例如,A 向 B 签发了一张票据,B 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 C。即使 A 对 B 存在某些抗辩事由(如 B 未履行与 A 的合同义务),但只要 C 是善意且不知情地取得票据,A 就不能以其与 B 的抗辩事由对抗 C,而应当向 C 履行票据义务。
如果持票人 C 明知 A 与 B 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然接受票据,那么 A 就可以以此抗辩事由对抗 C。
这样的规定旨在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交易安全,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08/22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