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就是我就是想说一下,就是我们那个抽检,抽检里面不是有记得的时候,那个时候考试的时候,还记得有一章是在讲那个,就是打个比方说,就是股东嘛,股东要出资。出资的话,要是给他没有,就是打个比方说,我要出资,我要去认认10万的那个股权,认10万的股权,但是我10万没到账,就可能呢,公司呢,但是又差这个钱,他就去贷款。但是呢,这个贷款的话,可能就是按照银行的利息,不会按照那个外面的高利贷的利息,这个是在第几章。我刚才这个书翻去翻的都没翻到,我翻那个经济法基础翻了半天都没翻到,不知道是在实物还是在经济法基础搞了两本,在那里搞去搞来搞了半天没搞到,我想说问一下你是不是你比较熟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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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描述的这种关于股东出资未到位,公司贷款产生利息的相关内容,通常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经济法》科目中的 “公司法律制度” 这一章节中可能会涉及
09/03 14:26
84784982
09/03 14:31
我现在没有中级的书,我不知道在哪里去查,就是这样子的,我朋友就跟他那个几个朋友嘛,合伙搞了个公司,就是说他们现在就是要。认10%的股,但是10%的股呢,现在就没有出资,没有出资呢,但是他们那几个就是说没出资的话呢,就就他们的就去贷款。贷款呢,就按照那个那种商业贷,就是有点像高利贷的那种,他说是按照高利贷的那个利息,我记得我学的那个里面好像说的是按道理来说是那个是是,那个。税收嘛,就是好像是那个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他只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贷款的那个利息是可以扣除的,对吧。但是他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的那个利息的话,他只只是算出就是像,金融企业贷款的那一部分,超出金融企业的那一部分的话,他就不承认。我就想说,如果说像我们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就是跟他们签合同的话,我们是按照那个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算呢,还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算的,是怎么算这个账呢?嗯。
朴老师
09/03 14:34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标准来计算和签订合同。
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只有相当于金融企业贷款的那部分利息可以扣除,超出部分不被承认。如果你们签订合同时按照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超出金融企业正常贷款利率的利息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会增加企业的税负成本。
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和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建议按照金融企业的正常贷款利率来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