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我们与A公司发生业务,然后我们开票给B公司,付款也由B公司付款,两个公司是同一个法人,但是经营地址、税号是不一样的,这个可以写委托付款函吗?意思A公司委托B公司付款,所以发票开给B公司,这样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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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这种情况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原则上,应遵循 “三流一致”,即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一致。如果业务是与 A 公司发生,却开票给 B 公司并由 B 公司付款,即使有委托付款函,也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因为 实际与A有业务往来,A 公司和 B 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
09/13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