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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社,代替村集体出租地给承租商,并给承租商开具发票,收到租金后,分发给村民,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84785044| 提问时间:09/1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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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小天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审计师
农村经济合作社代替村集体出租地给承租商,收到租金后分发给村民,一般情况下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依据如下: 1.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租金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村经济合作社将村集体土地出租取得租金,再分发给村民,这部分租金收入对于村民而言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分配。 2. 计算方法 •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09/19 11:24
84785044
09/19 15:42
这个租金收入,最后分发给村民,经济合作社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蓝小天老师
09/19 15:43
全部发给农民的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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