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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晨老师:请教下:关于政策性拆迁补偿款收入用于重新购置资产可以抵扣补偿收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公告2012年40号的政策处理或者有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ymx2| 提问时间:09/2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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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目前关于政策性拆迁补偿款收入用于重新购置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还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暂未有新的规定完全取代该办法中关于此方面的条款。 根据该办法,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企业应按照规定,分别计算搬迁收入和支出,单独进行税务处理。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等。
09/2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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