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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天翼投资集团旗下北京大壮饲料厂主要生产宠物饲料,也生产单一大宗业务资料: 饲料。2021年该厂宠物饲料的销售收入为1050万元,单一大宗饲料的销售收入为580万元。当期购进生产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0万元,购入生产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5万元。公司同种生产设备既生产单一大宗饲料又生产宠物饲料,原料无法区分是生产哪种饲料使用。分析该公司2022年是否需要把单一大宗饲料从生产车间分离出来,单独生产、核算单一大宗饲料业务。要求: 根据上述业务资料,进行增值税税务优化,完成下列税务优化任务。说明: 1.本业务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金及附加的影响; 2.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3.该公司2022年与2021年生产销售情况一致,材料和设备均可分割; 4.填入表格中的数据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若使用表格内数据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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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04:06
朴老师
10/07 04:10
1. 首先计算不分离情况下的增值税税负:
- 宠物饲料销售收入为 1050 万元,单一大宗饲料销售收入为 580 万元,总销售收入为 1050 + 580 = 1630 万元。
- 购进生产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80 万元,购入生产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35 万元,总进项税额为 80 + 35 = 115 万元。
- 增值税应纳税额 = 总销售收入×税率 - 总进项税额,由于题目未明确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 13%,则增值税应纳税额 = 1630×13% - 115 = 211.90 - 115 = 96.90 万元。
- 税负率 = 增值税应纳税额÷总销售收入×100% = 96.90÷1630×100% ≈ 5.94%。
2. 然后计算分离情况下的增值税税负:
- 宠物饲料销售收入为 1050 万元,进项税额为(80 + 35)×1050÷1630≈82.42 万元。
- 增值税应纳税额 = 1050×13% - 82.42 = 136.50 - 82.42 = 54.08 万元。
- 税负率 = 54.08÷1050×100% ≈ 5.15%。
- 单一大宗饲料销售收入为 580 万元,进项税额为(80 + 35)×580÷1630≈32.58 万元。
- 增值税应纳税额 = 580×9% - 32.58 = 52.20 - 32.58 = 19.62 万元。
- 税负率 = 19.62÷580×100% ≈ 3.38%。
- 总税负率 =(54.08 + 19.62)÷(1050 + 580)×100% ≈ 4.76%。
3. 对比分析:
- 不分离情况下税负率约为 5.94%,分离情况下税负率约为 4.76%。
- 分离后税负率降低,所以该公司 2022 年需要把单一大宗饲料从生产车间分离出来,单独生产、核算单一大宗饲料业务。
情况 总销售收入(万元) 总进项税额(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万元) 税负率
不分离 1630 115 96.90 5.94%
分离 1630 82.42 + 32.58 = 115 54.08 + 19.62 = 73.70 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