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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内机构或者个人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这句话怎么理解?比方说委托外部研发花了100万,是按100万据实扣除然后加计扣除80万,还是只能扣除80万再加计80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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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这句话的理解是:委托境内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委托方实际发生了 100 万的研发费用,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先按实际发生额的 80% 即 80 万计入委托方的研发费用进行扣除,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对这 80 万进行加计扣除。
例如,假设加计扣除比例为 75%,那么首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0 万,然后对这 80 万再进行加计扣除 80×75% = 60 万。
不是按 100 万据实扣除然后加计扣除 80 万,也不是只能扣除 80 万再加计扣除 80 万
10/18 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