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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单位会计如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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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期刊出版单位会计核算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以下是对期刊出版单位会计核算方法的具体介绍:
1. 执行相关法规:出版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还需执行《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设置明细账目:出版单位内部单独核算的发行、期刊、印刷等机构,应参照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并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体系内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确保账目的准确性。
3. 处理呆滞损失:出版单位可根据出版物的特点,对库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等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
4. 报废再销售:出版物经审批报废时,应按报废清单设置辅助账。再销售时,其收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
5. 核算受托代销:非独立核算的发行机构经销外版出版物,属受托代销商品的,应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6. 补充会计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应计生产成本”、“编录经费”等科目,并对“库存商品”、“产品成本差异”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7. 采纳实际成本法: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出版物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出版物的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托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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