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陈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在上海工作且名下都无住房.每月发生固定租金支出(两人皆 为承租人);他们共同育有2个子女(均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陈先生与李女士均 为独生子女,且双方父母均已满60岁;李女士及儿子当年度由于身体欠佳,分别支出大病医疗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 8.5万元和4.5万元:陈先生当年度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年收入为50万元,李女士为25万元。 根据以上条件,他们可以亨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每月15010元),以及李女士和儿子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即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如果将子女教育、住房租金、李女士及儿子大病医疗全部由李女士来扣除,那么李女士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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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先确定各项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两个子女,每个子女每月 2000 元,一年共计2*2000*12=48000元。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每月 1500 元,一年为1500*12=18000元。
李女士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自付部分 8.5 万元,超过 1.5 万元的部分可扣除,即85000-15000=70000元,因在 8 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所以李女士大病医疗可扣除 70000 元。
儿子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自付部分 4.5 万元,超过 1.5 万元的部分可扣除,即45000-15000=30000元,在 8 万元限额内可扣除。
计算李女士的应纳税所得额:李女士年收入为 25 万元。
专项附加扣除总额为48000+18000+70000+30000=16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年收入 - 专项附加扣除总额,即250000-166000=84000元。
所以,李女士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4000 元
10/25 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