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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产品,同时给客户一些赠品,但赠品的发票客户不让开,那赠品还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么(只有购买商品的客户才有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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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增值税方面
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分析结论
如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销售产品时给予客户的赠品,在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视为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赠品与销售的产品是组合销售,且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上有明确体现,或者能够证明赠品是为了促进销售而给予客户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分析结论
如果能证明赠品与销售产品是组合销售行为,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不视同捐赠,不需要单独就赠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无法证明是组合销售,可能被视为捐赠行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销售产品同时给予客户赠品且客户不让开赠品发票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能够证明赠品是组合销售的一部分,通常可以不视同销售纳税;如果无法证明,则可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税款。
2024 10/29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