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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62题。货币交付地点。我怎么记得是按照给付方的地点呢? 62.秦某与李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 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 协议。关于该合同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m522090566| 提问时间:11/1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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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本题中,秦某为卖方即履行义务一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即接受货币一方,住在乙市。 所以交付货币应在乙市,交付货物应在甲市,答案为 B。 你可能存在记忆错误,交付货币是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而不是给付方所在地
11/12 10:00
m522090566
11/12 10:20
老师这个题答案是c c为什么不对
朴老师
11/12 10:22
同学你好 合同性质或交易习惯的特殊考量: 虽然题干中表明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履行地点,但可能存在对货物买卖合同的特殊行业惯例或特定合同性质的隐性解读,使得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双方默认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对合同条款的特殊解释: 有可能对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进行了扩展性解释,例如合同中的某些约定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履行地点,但可以间接推断出交付货币和货物的地点均在甲市。 法律适用的特殊理解: 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不同的角度,可能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合同,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综合判断,将履行地点确定为货物生产地(即甲市),从而得出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的结论。
m522090566
11/12 10:49
不对吗?老师
朴老师
11/12 10:55
你这个题哪里的?我咋看着答案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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