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境外总部A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代表处B,该代表处B按据实征收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附加税。 B不定期会收到A从境外汇入的周转金(办公经费/总部经费拨付),供B在境内维持日常运作。 问题:是否有规定说B若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将此类周转金归还给A,则B需要将此类周转金记作“收入”缴税?

菜菜2023| 提问时间:11/13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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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锁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这个的话是要做收入缴税的,需要的
11/13 12:55
菜菜2023
11/13 12:58
有没有法律法规可以参考,
小锁老师
11/13 13:47
您好,这个的话,他没有出台具体的法规,这个只是说纳税义务范围
菜菜2023
11/13 16:00
能否告知对此类情况"纳税义务范围"解释的具体文字
小锁老师
11/13 16:33
您好,是这样的,就是说,比如,B没有给A,这相当于A给B周转,这部分B获得好处后,这部分要属于纳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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