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您好,老师,现在境外单位给我们提供了一项技术咨询服务,有几个疑问点,需咨询您下: 1.增值税:境外单位在境内设有子公司,但这项业务跟境内的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境内的子公司可以认为是境外单位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吗?这个经营机构是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吗? 2.企业所得税:(1)境外单位“未派人”入境提供服务,服务发生地不在境内,那是不是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2)如果“派人”入境提供服务,是不是还需要看两国得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判定条件,来看是按25%缴纳或者是10%扣缴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增值税方面
境内子公司不能因业务与它无关就被认定为境外单位提供此项业务的经营机构。境外单位自行提供服务,和其境内子公司是独立主体。境外单位提供应税服务,若没有经营机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一般不需要为此业务让境内子公司履行特殊手续来认定为经营机构。
企业所得税方面
(1)境外单位未派人入境提供服务,一般情况下服务发生地不在境内,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派人入境提供服务,需要看税收协定关于 “常设机构” 的判定条件。若构成常设机构,可能按 25% 缴纳;若不构成常设机构,可能按 10% 扣缴缴纳企业所得税。
11/19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