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同,A是收款和履约方,A把该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合同托管在A这里,A继续履约向B收款和开票。但因为债权在C这里,A收回来的款项要打给C公司,C公司因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所以C收了A的钱,但没开票给A。问,债权转让后,后续的增值税发票由谁开具,如果由A开具,因最终的款项要打给C,A是否确认收入?C收到款项后,是否需要向A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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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发票开具方
增值税发票应由 A 公司开具。因为 A 是履约方,按照增值税应税行为判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开票主体,A 进行了实际的履约行为。
A 公司收入确认
A 公司应确认收入。虽然款项最终给 C,但 A 完成履约义务并取得收款权利,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C 公司开票情况
C 公司不需要向 A 公司开票。因为 A 公司转让的是债权,不是购买 C 公司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应税行为,C 没有开票给 A 的依据。
11/21 11:33
74024212
11/21 13:15
实际会产生这么个情况,A公司确认增值税收入,假如收了B公司113万的货款,然后缴纳了13万的增值税,A公司又要根据债转协议把113万全额转给C公司,那这13万的增值税算是A公司的税损,由A公司自行承担?除去这13万的增值税,剩余100万的货款,A公司要确认所得税收入吗?
朴老师
11/21 13:17
增值税发票开具方
增值税发票应由 A 公司开具。因为 A 公司是履约方,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方应开具发票。
A 公司收入确认
A 公司应确认收入。虽然款项最终转给 C 公司,但 A 公司是实际提供服务或销售货物的一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C 公司是否向 A 公司开票
C 公司不需要向 A 公司开票。因为 A、C 之间是债权转让关系,并非 C 向 A 提供应税服务或货物。
增值税处理
A 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不是税损。A 公司在收款并开票时产生纳税义务,这是合规的税务处理。
所得税收入确认
A 公司需要确认所得税收入。A 公司已确认增值税收入,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相应的收入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