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进口报关单我们是委托进口的,但是因为是跨境电商的,监管方式是报税电商1210模式,因为我们是海南的公司,选的保税仓在宁波,所以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是宁波的公司。宁波公司说只能在关单备注栏备注我们海南公司的名字和税号,如果只是在报关单备注栏备注货权是我们海南公司的可以吗?合规吗?主要我们想对外付款给国外的发货公司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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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仅在报关单备注栏备注货权是海南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在跨境电商1210模式下,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和一般的报关单填制规范,若海南公司是实际的货主及付款方等,应在报关单的相应栏位准确填写相关信息,而不能仅通过备注栏备注货权来体现.
如果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是宁波公司,而实际付款方是海南公司,与正常的“谁收货谁付款”原则不符,可能导致外汇管理及海关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建议按照规范流程操作,修改报关单相关栏位信息,以确保贸易的合规性,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11/28 10:07
cyfdream2009
11/28 14:12
好的,谢谢老师
朴老师
11/28 14:12
同学你好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