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进口报关单我们是委托进口的,但是因为是跨境电商的,监管方式是报税电商1210模式,因为我们是海南的公司,选的保税仓在宁波,所以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是宁波的公司。宁波公司说只能在关单备注栏备注我们海南公司的名字和税号,如果只是在报关单备注栏备注货权是我们海南公司的可以吗?合规吗?主要我们想对外付款给国外的发货公司现在。

cyfdream2009| 提问时间:11/28 09:57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仅在报关单备注栏备注货权是海南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在跨境电商1210模式下,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和一般的报关单填制规范,若海南公司是实际的货主及付款方等,应在报关单的相应栏位准确填写相关信息,而不能仅通过备注栏备注货权来体现. 如果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是宁波公司,而实际付款方是海南公司,与正常的“谁收货谁付款”原则不符,可能导致外汇管理及海关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建议按照规范流程操作,修改报关单相关栏位信息,以确保贸易的合规性,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11/28 10:07
cyfdream2009
11/28 14:12
好的,谢谢老师
朴老师
11/28 14:12
同学你好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