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你好老师,请问国税函2010 79: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中的股权(票)溢价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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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以下是对国税函〔2010〕79号文中“股权(票)溢价”的理解:
含义
“股权(票)溢价”指的是企业在进行股权融资等过程中,新投资者投入资本时,其出资额超出所获得的对应股本(或股权份额)的那部分金额。比如,某公司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元,新股东以每股5元的价格认购,这里每股超出面值的4元就是股权(票)溢价。
在资本公积形成方面
当存在股权(票)溢价情况时,这部分溢价金额通常会计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形成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股份有限公司)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有限责任公司)。例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100万元,有新投资者加入,投入资金60万元,占公司20%股权,按同比例计算其投入中对应注册资本份额仅为20万元,那剩余40万元就形成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对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在税务处理上的影响
1. 投资方角度:
当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时,按照规定,投资方企业不能将其视作股息、红利收入,也就意味着投资方不能就此部分去享受股息、红利相关的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不会纳入应税所得计算纳税。而且,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即不能因为被投资企业这一资本公积转股本的操作,而在计算长期投资计税时额外抬高其价值基础,后续计算投资转让所得等时仍按原计税基础来核算。
2. 被投资方角度:
只是内部所有者权益科目的重分类变动,从资本公积——股本(资本)溢价转到了股本等科目,本身并没有产生实际的收益分配,在税务上也不存在对应的应税事项。
总的来说,这条规定明确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股本时,投资方相应的税务处理界限,避免因这种权益性科目的内部变动产生不合理的税收影响。
11/28 10:39
aimama2014
11/28 11:03
你好老师,请问原股东ABC三人,2004年投资后,2009年又分别用固定资产增资,产成资本公积,后2009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请问要交个税吗?还用交什么税吗
暖暖老师
11/28 11:10
不需要积水了这个就
aimama2014
11/28 11:12
不理解老师的回答
暖暖老师
11/28 11:12
这里不需要再交税得了
aimama2014
11/28 11:13
好的谢谢
暖暖老师
11/28 11:14
不客气,祝你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