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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关联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按受托方提供的明细单的金额吗?(如果支付的金额和明细单金额差额较大的话)

66| 提问时间:2024 11/3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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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 娟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 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中,所称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2024 11/30 09:50
MI 娟娟老师
2024 11/30 09:56
11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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