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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是A公司100%控股企业,C公司为B公司100%控股,现B将C股权转让给A,C未生产经营利润表数据为0,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申报特殊性税务处理

65909750| 提问时间:11/30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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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即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在本题中,B公司是A公司100%控股企业,C公司为B公司100%控股,B将C股权转让给A,符合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划转。且C未生产经营利润表数据为0,若同时满足上述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则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B公司和划入方A公司均不确认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划转合同(协议)、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及会计处理资料、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等.
11/3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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