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1年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00号)第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但在201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再无此类描述,请问能不能理解这部分内容已经失效了呢?

m53987668| 提问时间:2024 12/0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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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这个还在执行 税率表,可以参考这个。
2024 12/02 16:18
郭老师
2024 12/02 16:18
好像没有发过去,你看下收到了。
郭老师
2024 12/02 16:20
看一下这个这个应该是可以了
郭老师
2024 12/02 16: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m53987668
2024 12/0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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