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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白酒制造行业从量计征的消费税计算的方式方法?我们生产的65度基酒之后销售的各种度数的瓶装白酒,像这种应该怎么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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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白酒消费税从量计征基本方法
按销售数量计算,税率是 0.5 元 / 500 克(或 500 毫升)。
基酒与瓶装白酒消费税计算
基酒生产环节:若销售基酒,按基酒销售数量计算,如销售 1000 千克基酒,消费税 = 1000000÷500×0.5 = 1000 元。
瓶装白酒生产与销售环节
不同度数的瓶装白酒要折算成 65 度白酒来计算。45 度瓶装白酒折算率 = 45÷65×100%≈69.23%。若销售 1000 瓶 500 毫升的 45 度瓶装白酒,折算成 65 度白酒销售数量 =1000×500×69.23%÷500 = 692.3(500 克),消费税 =692.3×0.5 = 346.15 元。
2024 12/03 10:57
65892376
2024 12/03 11:00
老师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可以发给我一下么?
朴老师
2024 12/03 11:06
你要哪方面的文件呢
65892376
2024 12/03 11:12
您这个从量计算的文件有么?
朴老师
2024 12/03 11:14
同学你好
白酒消费税从量计征的相关文件主要有以下两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白酒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其中从量定额部分按每斤(500 克)0.5 元或 0.5 元 / 500 毫升征收从量税.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此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其中涉及到从量计征相关的内容,如对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65892376
2024 12/03 11:16
“瓶装白酒生产与销售环节 不同度数的瓶装白酒要折算成 65 度白酒来计算。”老师请问这个政策有么?
朴老师
2024 12/03 11:20
并没有瓶装白酒生产与销售环节不同度数的瓶装白酒要折算成 65 度白酒来计算的政策,但在消费税的计算上,白酒的计税依据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从量定额计税: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定率计税: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是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来计算消费税,税率为 20%,对于高档白酒,税率为 30%.
特殊情况:根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会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在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 以下时,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以此来规范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缴纳行为,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