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考试要点,老侯助力中级
今年经济法都考了什么呢?下了考场的同学们一块来聊一聊~
有小伙伴私信说:案例它到底想表达个啥?海景房一定要住吗?星星非看不可吗?设备制造出来就得雇个搬家公司硬抢吗?这还是我熟悉的经济法吗?
其实中级经济法考察的特点就是这样的:考核全面、案例年年有新花样,但是你非要说他偏、难、怪,那倒不至于,很多题目只是没有将案例故事和法律条文对应起来而已。考试中涉及的知识点,侯永斌老师在正保面授课堂都做了重点讲解,大家快来看看吧~
1.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损失
未尽出资义务 | 未出资股东 | 对公司 | 足额缴纳出资(包括利息)+赔偿公司损失 |
对债权人 |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 对设立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 ||
董事会核查 | 发现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 | 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 | |
未及时核查 | 给公司造成损失,有责任的董事应赔偿 | ||
失权制度 | 宽限期 | 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60日 | |
失权通知 | 宽限期满仍未缴纳,经“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
股权处理 | (1)依法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2)6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 | ||
异议诉讼 | 自“接到”失权通知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 ||
股权转让 | 未尽出资义务转让 | (1)“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受让人不知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 |
未届期股权转让 | “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及损益分配
考点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事务执行 | 谁执行 | 执行合伙事务 | 不执行合伙事务。 【记忆提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 | |
全体合伙人 | 同等权利 | |||
执行人 | 对外代表 | |||
共同执行人 | 异议→中止 | |||
不执行人 | 监督、撤销、知情 | |||
【老侯提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及代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关联交易 | 约定→100% | 约定→√ | ||
竞业禁止 | × | 约定→√ | ||
损益分配 | 顺序 | 协议→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 ||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 | 约定→× | ||
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 |
3.留置权
考点 | 主要内容 | |
前提 | “债权已到期”且行使留置权之“前”已经“合法占有”“动产” | |
同一法律关系 | 判定 | 看被留置的动产和未偿还的债务,是否为同一法律行为 |
必须满足 | 民事留置、留置第三人动产 | |
可以突破 | “商事留置”“债务人自己的动产”且为“持续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 | |
债务履行期 | 约定→≥60日(鲜活、易腐除外) |
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考点 | 具体内容 | |
适用范围 | 适用《仲裁法》提请仲裁 | 平等主体“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适用其他法提请仲裁 |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
不能提请仲裁 |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 |
原则 | 自愿、公平合理、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老侯提示】仲裁裁决作出后,就同一纠纷再仲裁、再起诉均不予受理 |
5.合同解除
考点 | 具体内容 | |
法定解除 |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
预期违约 |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 |
迟延履行 | 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 | |
未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催告履行→解除 | ||
不定期合同 | 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
行使期限 | 法定→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 | |
独立条款 |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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