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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发文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
文号:
教基厅函〔2021〕38号
发文日期:
2021-09-24
北省、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教育厅(教委): 经研究,决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河北省廊坊市、山西省长治市、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金华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三明市、湖北省宜昌市、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山东省诸城市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 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号:
教监管厅函〔2021〕9号
发文日期:
2021-09-09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实施第二批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教育部
文号:
教师函〔2021〕13号
发文日期:
2021-09-07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教师队伍建设的融合,推动教师主动适应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变革,积极有效开展教育教学,教育部启动第二批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审核认定,决定在北京大学等单位(见附件)实施第二批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
文号:
教监管厅函〔2021〕8号
发文日期:
2021-09-03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大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出现了学科类培训转入“地下”,换个“马甲”逃避监管等隐形变异问题,影响政策实施,造成不良影响。为指导各地坚决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隐形变异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合规要求。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须在培训主体、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文号:
财教〔2021〕164号
发文日期:
2021-09-03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号:
发改价格〔2021〕1279号
发文日期:
2021-09-02
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文号:
教监管厅〔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08-30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现就将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落实“双减”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
文号:
教基厅函(2021)34号
发文日期:
2021-08-30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现就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考试功能 必要的考试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面对的是未成年学生,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方面功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
文号:
教监管厅函〔2021〕6号
发文日期:
2021-08-25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5日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制定本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涉农高校耕读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
教育部
文号:
教高函〔2021〕10号
发文日期:
2021-08-23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涉农高校耕读教育,大力培养知农爱农新型人才,教育部制定了《加强和改进涉农高校耕读教育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21年8月23日 加强和改进涉农高校耕读教育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涉农高校耕读教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村是我国文明的发源地,耕读文明是我们的软实力”。耕读教育践行“亦耕亦读”,是农林院校加强劳动教育的重要载体,也是弘扬我国耕读传家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抓手,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等综合性育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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