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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0号
发文日期:
2024-04-26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0号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已经2024年3月22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4月22日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升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邮轮,是指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邮轮。
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文号:
财建〔2022〕219号
发文日期:
2022-06-30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根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规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决定联合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
发改经贸〔2022〕78号
发文日期:
2022-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函〔2021〕13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硬件和软件建设,培育壮大现代流通企业,提升现代流通治理水平,全面形成现代流通发展新优势,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十四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编制建设方案,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将《规划》明确的重要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规划》细化提出支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具体政策举措,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舆论引导,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环境。《规划》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文号:
财建〔2022〕1号
发文日期:
2022-01-11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补贴对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的引导作用,从2021年起,对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文号:
财建〔2021〕466号
发文日期:
2021-12-31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对于隐瞒事故信息、不配合调查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涉事车型补贴资格。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2号
发文日期:
2021-12-14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
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
交通运输部等16部门
文号:
交运发〔2021〕94号
发文日期:
2021-10-11
鼓励各地开展党建共建,指导推动道路货运企业、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党员司机的教育引导,为货车司机参加党组织活动创造条件。开展党员司机挂牌上岗、岗位示范及优秀党员司机评选等活动,在党员司机中培树一批政策宣传员、安全示范员、行风监督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一)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各地相关部门要推动建立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同联动机制。立足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政策衔接和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货车司机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形成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
发文日期:
2021-09-22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引航费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号:
发改办价格〔2021〕727号
发文日期:
2021-09-18
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发展改革委,中国引航协会、各引航机构: 为贯彻落实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和《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
五部门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号:
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
发文日期:
2021-08-19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的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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