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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2年 第4号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4号
发文日期:
2022-04-30
为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有关规定,现明确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领域经营者(包括从事煤炭生产、贸易的经营者,下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 一、捏造涨价信息。(1)虚构本地区煤炭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2)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煤炭价格的信息的;(3)虚构煤炭购进成本信息的;(4)虚构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散布涨价信息。(1)散布捏造的煤炭涨价信息的;(2)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的;(3)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囤积居奇。生产或者购进煤炭后,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的。 四、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1)在煤炭生产成本或者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幅度对外销售的;(2)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的;(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煤炭清洁 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2022年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文号:
发改运行〔2022〕559号
发文日期:
2022-04-09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指标,充分发挥导向作用 对标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以及国家现行政策、标准中先进能效指标值和最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确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统筹考虑实现碳达峰目标要求、促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便于企业操作实施等因素,参考国家现行标准中的准入值或限定值,以及国家政策文件明确的相关指标,科学确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基准水平。本文件将视行业发展和标准制修订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和动态调整,适时建立包括能耗、物耗、水耗、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等在内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
发改价格〔2022〕303号
发文日期:
2022-02-24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电力供应和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煤炭(动力煤
关于做好发电供热企业直保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铁路运力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
文号:
发改办运行〔2021〕750号
发文日期:
2021-09-27
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认真做好采暖季居民用能保障,加快推进发电供热企业直保煤炭中长期合同(以下简称电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有关工作,加强产运需衔接,为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履行提供运力保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推进电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工作中将保障铁路运力作为重要内容。铁路是煤炭运输的骨干,具有运量大、效率高、可靠性强、节能低碳等显著优势,在衔接煤炭供需、保障电煤中长期合同高效履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号:
发改办运行〔2021〕338号
发文日期:
2021-04-29
为扎实做好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监管工作,推动有关方面不断提高履约水平,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0〕902号)要求,现就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号:
发改办运行〔2020〕902号
发文日期:
2020-12-05
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厅、经信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推动做好2021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号:
国发[2016]7号
发文日期:
2016-02-15
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
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文号:
发改运行[2015]1136号
发文日期:
2015-06-09
为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规范供应秩序,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煤炭行业脱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违法违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号:
煤安监技装[2015]7号
发文日期:
2015-06-09
为强化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定于6至8月份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全国所有煤矿。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近三年来发生瓦斯事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煤矿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文号:
煤安监司办[2015]8号
发文日期:
2015-05-12
现将安徽省煤矿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转发你们,请转发辖区或所属煤矿企业学习借鉴,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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