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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文号:
市监检测函〔2021〕1453号
发文日期:
2021-09-06
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20个部门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2021〕51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质量月”期间组织开展第十一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年上半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发文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
文号:
〔2021年第34号〕
发文日期:
2021-08-23
2021年上半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808640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检验,检出不合格样品42412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34%,较2020年同期上升0.23个百分点。其中,第二季度抽检不合格率为2.36%。 从食品抽样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1.06%、1.19%、1.44%、0.32%、0.21%,均低于总体不合格率。与2020年同期相比,水产制品、蜂产品、水果制品等20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酒类等13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 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分别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37.29%、19.01%、15.21%;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9.70%;有机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8.40%;重金属元素等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6.3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
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32号
发文日期:
2021-08-23
中央明确要求“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有量不断增长,检测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优化检测项目设计、规范车辆检测收费成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因素。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杭州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成都市、昆明市、九江市等11个城市机动车检测收费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城市在纯电动汽车检测收费中不列明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将不应收取的“尾气检测费”打包进年检费一并收取。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发文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发文日期:
2021-07-30
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
文号:
国市监信规〔2021〕3号
发文日期:
2021-07-30
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信用修复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舆情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文号:
国市监注发〔2021〕44号
发文日期:
2021-07-2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24号)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研究制定了《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决定在全国部分省(区)开展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不断提升我国企业开办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试点实施期为6个月,即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通过试点地方对《规范》中业务规范、数据规范、信息化技术指南的应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
文号:
国市监法发〔2021〕42号
发文日期:
2021-07-21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更好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经认真研究总结、广泛征求意见,对2019年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进行了修订,在保留原有44种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12种文书,形成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格式范本》),现予以印发。 《格式范本》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文书基本格式。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格式范本》,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国家药监局、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格式范本》。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文号:
市监检测发〔2021〕55号
发文日期:
2021-07-16
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质检中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国家质检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一)换发资质认定证书。“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称统一调整为“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后,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换发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收回旧证书并销毁,原证书附表可继续使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文号:
市监检测发〔2021〕54号
发文日期:
2021-07-16
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期,舆情反映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7月中旬到9月中旬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对网络交易平台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活动开展监测与专项检查,对涉嫌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参与买卖伪造或者变造检验检测报告的平台企业、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及个人等一查到底、严厉打击,依照《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惩治乱象,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
文号:
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发文日期:
2021-06-29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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