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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知识点: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4 18:50:35 字体:

2017年证券从业考生向正保会计网校反馈,很多证券从业基础知识点总是混淆。正保会计网校小编特地整理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大家赶紧测试一下自己的学习成果吧。

《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规定,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规定,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规定,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规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例题•单选题】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 )不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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