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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3/02 15:48:57 字体:

2017年证券从业考试备考征程已经开启,每天都要坚持学习从业知识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要持之以恒。抽空看看小编为你整理的“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相关知识也是不错的,来和小编开启加挂模式,一起梳理吧!

2017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点

知识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1、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

(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2、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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