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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整理了一些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祝愿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
知识点四:证券发行制度
1.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又叫“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是指政府对发行人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行者在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定时期以内,若没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
注册制的特点:
证券主管机关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其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指财务条件是否达标)。
美国证券法是采取发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
2.核准制
基本概念:证券发行核准制又称为 “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的,可以供投资人判断的材料,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实质管理原则:证券发行人不仅要以真实情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若干适合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3.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1) 核准制
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证券发行核准制发行实质条件
a)发行公司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b)发行公司的经济效益如何,有无发展潜力。
c)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合理。
d)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了必要的资格。
e)发行公司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
f)发起股东出资是否公开等。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
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③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
④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⑤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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