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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知识点九: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我国,将原由政府部门行使的一部分权力授予了证券交易所,从而确定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特性和监管特性。
(一)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四)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
接纳、开除会员应报证监会备案;应限定交易席位数量,设立或调整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席位严禁出租;对会员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进行监管。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即上市推荐人)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保荐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交易所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并要求立即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①该公司股票异常波动;②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③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④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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