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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26 09:48:38 字体:

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知识点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够人、合法、达资本;有住、有名、有章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必须要是2人-200人为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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