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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26 10:49:48 字体:

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知识点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分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应当做出合并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分立

  分类: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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