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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询价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1/02 09:23:09 字体: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

知识点六:询价对象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5月修订)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1.询价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5)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2.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2)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3)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3.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对上一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

4.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1)不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2)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3次以上;(3)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

5.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承销商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的推荐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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