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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股票的上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1/02 09:53:54 字体: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

知识点二十三:股票的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实行股票和可转债的上市保荐制度。

1.保荐机构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持续督导期的规定:主板IPO,当年剩余年度及其2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IPO,当年剩余年度及其3个完整会计年度。

4.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并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5.保荐机构保荐股票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向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保荐机构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6.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发行股票、可转债的公司概况;申请上市股票、可转债的发行情况;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说明;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交易所报告。

8.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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