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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创业板上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1/02 10:00:05 字体: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

知识点二十七: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5)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1)至(5)项条件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要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同意。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的文件参照前文要求。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1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1)上市公告书;(2)公司章程;(3)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4)法律意见书;(5)上市保荐书。上述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中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离职人员所持股份自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将予以锁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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