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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
知识点三: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信息披露的改革参见本书第五章第一节之《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1.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2.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4.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2.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3.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4.为信息披露出具文件的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有违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计入诚信档案;甚至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5.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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