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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
知识点四: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规定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5月18日修改)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第1号准则”),所有申请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即发行人),均应按第1号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1号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第1号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若第1号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则
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是发行审核的基础材料。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要求编制招股说明说、申请文件和出具专业意见或报告。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依法履行核查义务,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避免招股说明书内容的广告化倾向。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如需修改已提交的文件,应书面报告审核部门。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大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三)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告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1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四)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及相关要求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关于发行申请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后安排预先披露。审核部门在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要求落实反馈意见后,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发审会材料和用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收到材料后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同时安排初审会。相关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部门在初审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提前预先披露新股资料的时点,逐步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加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公司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审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无需根据审核部门的意见修改已提交的发审会材料和预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在申请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时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存在差异的,应书面报告审核部门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五)招股说明书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2.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3.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4.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毫米x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5.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六)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一般要求
1.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2.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3.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4.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七)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刊登和报送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八)其他备查文件
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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