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4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4/02 10:50:03 字体: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知识点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2.关于发行股份的限售期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对象属于以上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相关链接:

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知识点汇总

机考模拟系统

24小时内答疑

疑问及时解决

全真模拟 应对机考

模拟考场环境,提前熟悉流程

自动判分

系统自动批阅显示得分

点击购课

限时免费资料

  • 报考指南

    报考指南

  • 学习计划

    学习计划

  • 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

  • 高频考点

    高频考点

  • 科目特点及备考建议

    科目特点及备考建议

  • 习题精选

    习题精选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报考小助理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