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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知识点 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监管
1.核准制:推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发行监管以强制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
2.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
(1)发行信息公开
(2)上市信息公开
(3)持续信息公开
(4)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行为主体 | 对公司处分 | 对直接主管及责任人处分 |
证券公司: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顾客 | 没收违法所得,30万-60万罚款 情节严重,暂停或撤销许可证 |
3万-30万罚款 情节严重,撤销任职或从业资格 |
保荐人: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保荐书 | 没收业务收入,处以1-5倍罚款 情节严重,暂停或撤销许可证 |
|
发行人、上市公司 | 30万-60万罚款 | 3万-30万罚款 |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
没收收入、暂停或撤销许可证、1-5倍罚款 | 3万-10万罚款 撤销从业资格 |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保荐期间分为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保荐期限。
对于违规行为,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冷淡对待:发行企业如出现如下情形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并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这些情况包括: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当年即亏损;持续督导期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欺诈客户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1)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能够接触到信息的各方主体及利害关系人。
(2)内幕信息的界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3)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5)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1.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也叫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发行前披露,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1)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证券市场发行价格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
(3)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督,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记八个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4个,第一节中讲过了。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
(2)定期报告(4个)。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临时报告。
5.深交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1)创业板临时报告的实时披露制度。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规定。
(3)创业板上市公司后续信息披露的要求。
6.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
●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简称"55号文"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内幕信息未披露之前,上市公司应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责任主体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国有股东;二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7.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
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和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机构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四)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
2.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
3.对证券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对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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