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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知识点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一)设立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本职能
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履行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实名制
2.货银对付原则:银货对付结果是实时同步的、最终的且不可撤销的。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中证登——证券公司——投资者
4.净额结算制度
●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
●净额结算方式: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买入和卖出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以轧差得到的净额组织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的制度;
●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与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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