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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预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3/05 08:43:30 字体: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知识点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一)设立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本职能

  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履行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实名制

  2.货银对付原则:银货对付结果是实时同步的、最终的且不可撤销的。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中证登——证券公司——投资者

  4.净额结算制度

  ●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

  ●净额结算方式: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买入和卖出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以轧差得到的净额组织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的制度;

  ●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与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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