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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7/07 15:10:12 字体:

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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