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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日期专项考点!收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大耳朵图图 2021/05/27 18:09:18 字体: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日期专项考点小编已经给大家整理好了,准备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朋友们,一定要看看哦!肯定能用的上!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日期专项考点!收藏!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 公司登记申请书;
(2)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 公司章程;
(4) 验资证明;
(5)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 公司住所证明。
4、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6、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7、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8、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9、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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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遇30天,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4、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15、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16、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18、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19、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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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2、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且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于公告。
2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5、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2)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3) 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26、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27、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8、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29、期货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0、期货公司办理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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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32、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合并、分立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3、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4、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35、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36、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37、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38、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9.证券公司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应当在每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度业务开展情况报送至中国证券业协会。
40、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于因投资银行类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证券公司,应当在45日内对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证券公司应当于评估工作完成后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评估报告,说明评估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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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风险控制指标相关报告:
(1)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
(2)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

(3)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4)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42、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互个工作日内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43、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44、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集信息、筛选分析信息、初评和复评的流程,划分其风险等级。
45、根据《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46、从业人员所从事的业务类别或其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从业人员离职的,所在机构应当至劳动关系(或者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47、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48、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49、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 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 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 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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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特殊机构与产品开户后6个月内出现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51、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5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5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54、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5、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
56、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做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57、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8、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59、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丕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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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繳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61、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62、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63、证券公司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64、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65、管理人应当自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66、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7、在合格境外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均属于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68、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情况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i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69、监管对象不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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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证券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柜台交易月度报表,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L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于3个交易日内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7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满足的条件之一为: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
72、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73、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 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内、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届满后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75、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76、另类子公司的设立要求包括最近6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另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77、另类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另类投资业务月度报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另类投资业务年度报告。

78、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8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79、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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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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