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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挂钩标的范围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公布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挂钩标的范围。相关说明如下:
一、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挂钩标的,应当符合协会《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的规定,不得超出协会规定的范围。
二、交易商应参照沪深交易所按季定期发布的融资融券标的名单(暂不含科创板及创业板注册制股票)管理个股标的,协会不再另行公布个股标的名单。
三、由沪深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且符合证券业协会相关规定的指数可作为场外期权业务指数标的。
四、挂钩标的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流动性良好等,不得新开挂钩标的为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的场外期权合约,存量合约到期后不得新增或展期。
五、各交易商应结合自身业务定位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相应的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办法,加强标的的动态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协会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挂钩个股标的名单的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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