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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证券时报 2021年1月19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此前,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修正案共有三个,包括1999年刑法修正案、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和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此次对刑法修改是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有重要意义。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披造假刑罚力度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不限额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不限额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将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对于一些犯罪成本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产生重大的威慑,对此市场反映也比较强烈。刑法的修改,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表示,新证券法对于调整对象的范畴,在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基础上,又加入存托凭证、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为了实现无缝对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60条予以修订,扩充了欺诈发行的证券品种范围。同时,为了加大在自由刑与罚金刑方面的打击力度,增加第二档次的法定刑,并且改用无限额罚金制结构。另外,针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等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均将这两类人纳入打击范围,以严密追究刑事责任的法网。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10多个条文涉及金融犯罪的修订,体现出与时俱进和合理地调整对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立场,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动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重要刑事立法举措。”王新表示。
强化对“关键少数”刑事追责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经修改后,刑法修正案(十一)能够精确惩处“幕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掌控拟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实践中许多欺诈发行行为都是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欺诈发行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时实行“双罚制”。
李睿介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首次出现在刑法中,是在《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增设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该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实际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此次修正,针对这两类犯罪增设了这类主体,并强化了责任追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高管实施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的另一大亮点是压实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将保荐机构的人员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李睿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加强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惩戒力度,将强化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保荐机构的责任与风险加大,对法律知识的要求更高,这也是香港市场证券发行过程中投资银行往往只承担承销人角色而不充当保荐人的重要原因,因为其法律责任重大而且严厉。在香港证券市场,所有的招股说明书与信息披露文件,均由律师完成,即因为律师对法律的理解与把握更加精准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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