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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预算体系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我国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
1.公共财政预算
公共财政预算,亦即一般预算,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既包括用于满足政府日常行政事业活动及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发展科学、卫生、教育等各项事业开支需要的收入,也包括用于满足政府投资性支出需要的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人、国有资本经营收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
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按支出经济性质分类包括_丁: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赠与、债务利息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其他支出。目前我国每年统计公报公布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赤字的数字,是就公共财政预算而言的。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须报国务院
审批。为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财政部每年都向社会公布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所有政府性基金都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列示,按照法定程序接受人大审查和监督。我国现行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体制,是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定》确定的。该文件规定,从1996年起,将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和地方财
政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对促进相关领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一样,同属于政府预算的范畴。但二者之间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资金的管理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入具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特征。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收入,以及原来在预算中列支的部分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支出,主要是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与基金预算收入一一对应。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原则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决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使用单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财政部汇总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形成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核心是调整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实现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有利于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级编制,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利、股息和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支出主要用于对重要企业补充资本金和弥补一些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等。
从2010年开始,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交全国人大审查批准。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为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适当提高。具体收取比例分为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4.社会保障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是指政府通过社会保险缴费、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收支预算。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明确政府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10年国务院决定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过几年试编后,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1)指导思想和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建立,规范统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二是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三是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四是相对独立,有机衔接。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五是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2)编制范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条件成熟时,也应尽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3)编制方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本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
(4)编报和审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待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报告。
(5)执行和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6)决算。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
上述四类预算并非完全独立,而是一个有机衔接的整体。能够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应当统一纳人公共财政预算;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人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应当纳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应当统筹纳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过一般性税收、社会保障费(税)及其他渠道筹集和安排的、专门用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收支,应当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目前正在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待条件成熟时,研究逐步过渡到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公共财政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基础,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相对独立,各预算间可进行适当调剂,例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分收入可用于弥补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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