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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
一、中国劳动关系的转型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特征
特征:劳动关系类型的单一化;劳动关系归属的国家化;劳动关系内容的泛政治化;劳动关系三方利益的一体化;劳动关系运行的行政化。
(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转型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1.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2.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3.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
(三)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中国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劳动关系的国际化(出现了国际性的劳动关系;劳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出现了国家化的趋向;中国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也在更多地借鉴通行的国际惯例,这体现为劳工权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的全球化趋势)。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
首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深化企业改革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
其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建立健全市场就业机制的客观要求。
最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中国
(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回顾
最早的集体合同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初。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团体协约法》,承认工人团体有缔结团体协约的权利。1994年中国颁布了《劳动法》,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新的《集体合同规定》。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现状
1.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
2.政府的主导作用;
3.由以企业为主向行业性区域性层面集中;
4.有待成熟的集体协商主体。
(三)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集体合同制度推进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现象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主体方面存在着错位问题;漠视职工的权利。
立法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分散,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且法律之间规定不一致。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集体合同的实施范围过窄,缺少对行业或产业以及地区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明确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
四、中国的职工民主参与
(一)中国职工民主参与的历史演变
中国的职工民主参与制度,诞生于1933年,中国共产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各企业各机关的管理人员以及与各种私人企业的雇主签订合同,是中国涉及民主参与的首部法律法规。
(二)中国职工民主参与的形式
中国职工民主参与的形式主要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职工合理化建议制度、职工持股会、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等。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其他职工民主管理形式相比,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有层次高、参与管理直接性强等特点,具有其他民主参与管理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中国职工民主参与的成绩与问题
取得的成绩:立法建设成绩明显;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的活动中,取得很大成绩;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成为职工群众非常熟悉的概念。
中国职工民主参与存在的最大问题,主要体现在社会民主意识和民主传统相对薄弱,对企业基层组织的民主参与并不构成强力支持。
(四)中国职工民主参与需要理论与制度创新
1.职工民主参与理论创新
2.职工参与形式多样化
3.工会组织变革与形象再造
五、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
(一)中国三方协商机制发展的特色
中国的三方协商机制体现了明显的政府主导特色。中国是实行三方协商机制比较晚的国家,2003年开始全面启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目前全国三方协商会议已经覆盖国家、省、市、县和县级市及市辖区,机构总数已经达到5600个。
(二)中国三方协商机制的发展前景
需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在主体层面上,为三方的主体性与代表性进行定位。第二,在制度层面上,使三方协商机制法制化。第三,在发展层面上,推动三方协商机制与国际劳工标准和WTO基本原则靠近和融合。
六、中国劳动关系矛盾处理
(一)当前中国劳资冲突的现实状况
引发劳资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又不能适时合理解决。首先,在国有企业出现的劳资冲突,主要是由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和裁员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受损所致。其次,劳资力量对比极端不平衡,是劳资冲突发生的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最后,劳动立法和执法的不健全,是劳资冲突的法律原因。
(二)当前中国劳资冲突的缓解途径
1.以保障劳工权益为中心制定劳动政策;
2.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3.贯彻劳工标准,发挥工会作用。
七、集体争议与产业行动
完善集体争议和产业行动的立法和政策的意义: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解决社会矛盾、建设公平与和谐社会的需要;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需要;履行有关国际法义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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