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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精讲: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26 11:37:25 字体: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祝您学习愉快!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范,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他突出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并由雇主与劳动者缴费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医疗、职业伤害、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1)国家。国家通过参与社会保险活动,对社会保险的运行和实施给予法律和财政上的支持,从而成为社会保险法的特殊主体。

(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由其直接承担管理和实施社会保险的责任,依法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向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还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目前,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另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4)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劳动者本人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的主体。在我国,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保险人的主要职责有: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督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基金;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咨询和查询服务。

(2)投保人。投保人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有:向保险人查验本单位的缴费记录,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请求解决。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被保险人为在参保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在履行缴费义务后,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格的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规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查询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要求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通过法律程序求得解决。

(4)受益人。受益人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

(5)管理人。管理人是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

(6)监督人。监督人是指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社会保险监督人既有专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也包括负有监督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例如,养老保险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金、就业服务项目;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津贴、医疗服务等等。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是指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如,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失业登记后,与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产生了失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变更是指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如,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变化,社会保险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指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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