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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请求人举证期限
(1)在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考虑)
(2)在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不予考虑
例外:1)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3)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四)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1)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例外: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2)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作具体说明。
(3)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考虑(例外: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允许延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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