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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特殊销售方式的规定
(1)折扣方式: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注意】仅在同一张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扣除。
(2)以旧换新方式: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注意】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除外,应以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
1)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押金,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注意】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6)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销售额确定顺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7)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按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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